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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开)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 来源:http://www.bk86.cn 点击: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10]87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市场开拓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各级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


详情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务司

详      询:400-8371-83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中外文)

2、参展人员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

3、组展方的收费通知复印件

4、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或证明资料复印件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6、支付外汇费用的,须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7、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有企业名称及展品背景)

8、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1、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

2、出国考察人员机票(船票、车票)及购票的发票复印件

3、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出国考察报告

5、出访行程单

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委托的认证机构资质文件

3、CMM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4、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向国外机构(认证公司)汇款,还须提供银行外汇水单

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认证机构的资质

3、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5、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改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申请项目

 

1、境外申请书(中外文)

2、境外管理部门接受文件(中外文)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复印件

4、支付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

5、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改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六、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1、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制作合同复印件及实物

2、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4、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改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七、境外广告、商标注册项目

 

1、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2、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

3、影视广告提供广告合同复印件

4、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标识和国外商标管理机构接受函(中外文),若代理注册需提供代理协议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向国外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

6、与广告制作或商标注册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7、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改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八、电子商务活动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签订合同的复印件

2、网址、网站首页(中外文)的打印件

3、网络营销项目申报单位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同及网上内容(中外文)打印件

4、提供网站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改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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